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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浙江高考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

来源: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-1-20 20:12:48

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  浙江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7 年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 

各设区市、义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(教育考试院、考试中心)、 卫生计生委(局) : 2017 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,根据教育 部、原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〔2003〕3 号)、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 检工作实施细则》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,确保 体检工作的质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,严 格执行政策规定,规范操作,精心组织实施;要选聘思想素质 高,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体检工作,对参检专业人员要培训到位,责任到人;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,为考生提 供良好服务。 二、各地要全面、准确、及时、规范地做好体检信息录入 工作,确保信息准确无误。2017年招生录取将实行专业平行志 愿,不符合院校专业录取条件考生将被退档,而无法再调剂专 业录取。各地要充分认识体检信息准确对招生录取平稳进行的 重要意义,在往年既有办法基础上,加强信息录入与核对的人 员、设备配置,建立专人录入、专人核对机制,强化责任管理, 确保体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。《体检结论反馈单》必须交由考 生本人核对签字确认,并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备查。《体格检查 表》原件存入考生档案。 三、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、政法、航海、体育、 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,按教育部、原卫生部、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 (教学〔2003〕3号)和《教育部办公厅、原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 关问题的通知》(教学厅〔2010〕2号)以及《教育部高校学生 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 的函》(教学司函〔2010〕22号)执行。各体检站要严格执行 教育部、原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取消乙肝项 目检测的规定。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,简称转氨酶) 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(含2倍),应当进行B超复查。 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(脂肪肝除外),体检结论为 不合格。其中转氨酶(ALT)参考值按《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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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参考区间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/T 404.1--2012)执行:男性 9-50U/L,女性 7-40U/L。 四、各地招生体检工作须在3月至4月底前在指定的招生体 检站组织进行。任何规定时间外及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 的体检结论均无效。 五、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,由县(市、区)高校招 生办公室(考试院、考试中心,以下统称招生部门)审核汇总 后造表,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,报设区 市招生部门,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。对复 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,由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 汇总后造表,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,于 5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,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 终检。凡申请复检或终检的考生,凭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招生 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。 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 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,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做出终检结论,终 检时间集中于5月6日-13日进行,逾期一律不再办理。参加终 检的考生需在指定时间由设区市招生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到省 教育考试院。 六、参加高职单考单招的职高、中专、技校的考生,按普 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执行。 七、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条件的 (包括免除外语听力考试,佩戴助听器等),按照《浙江省教 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<残疾人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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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(暂行)>的通知》 (浙教办考〔2015〕84 号)规定执行,由各设区市招生部门 审核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。 八、残疾考生(指符合普通高校残考生标准,包括申请或 不申请合理便利条件的所有残疾考生)名单在 5 月 30 日前报 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。 九、肺结核治愈考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在6月30日前报省教 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。 十、各市的体检各项统计报表和总结在 7 月 1 日前报省教 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或电邮到 wangjieting88@163.com。 十一、体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(浙价费〔2014〕 49 号)文件执行。
 
 
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       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 年 1 月 13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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